今天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至立法院備詢的日子,瓦歷斯本次能夠被提名,深感榮幸,也想和老朋友、新朋友,分享未來若能擔任監察委員,我的一些想法:
我的家族世居在南投縣仁愛鄉的賽德克族部落,由於家境貧困、世代務農,因此我自小就養成了吃苦耐勞的習慣。同時,我也是虔誠的天主教徒,一生感恩教會的培養,讓我完成輔仁大學神學、哲學的8年學習畢業。這些成長與學習的背景,使我以「關懷公義、與人為善」為志向,發誓以捍衛族人權益、關懷弱勢為終身使命。
我有幸在12年立法委員的任期內,以建構良好的原住民族法律環境為目標,積極尋求推動原住民族各項法案的可能機會。
在這四屆任期中,我與立法院同仁一起完成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》的立法,催生了中央政府的原住民族行政機關。我也參與了《原住民身分法》、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》、《原住民族教育法》、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等立法工作,促進了原住民族權利的法制化。此外,我推動的原住民獵槍除罪化、以及《儲蓄互助社法》的立法,都是為了讓部落族人的生活,可以受到基本的保障。
2005年,我擔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任委員,延續歷任主委的施政方針,成立了「原住民族電視台」,落實族人的媒體權。我也帶領文官同仁,公布了「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」,讓各族族語的書寫,具有規則化的文字系統,對民族文化的保存、延續及發展而言,具有時代的意義。
特別值得一提的是,由於台灣原住民族與南島語系的各民族,在血緣、文化及語言上,都有相當親近的連結,所以在主委任內,我也本著「南島外交」的使命感,積極推動台灣與南島民族的族群外交活動。比如,蘭嶼雅美族與菲律賓巴丹島所建立的夥伴關係,就具有顯著的意義。
2007年,我卸任公職,回到部落陪伴父母經營農場,與部落小農組合了「公田共耕共學」的互助平台,推廣糧食安全、友善土地及永續生活的自然農業。目前,以經擴及多個部落參與,積極協助族人進行友善農耕,並連結「儲蓄互助社」來建構部落互助經濟產業的示範模組,尋找城鄉相互支援的農產品物流共生平台。
儲蓄互助社的合作經濟模式,50多年前由天主教會從歐美引進,是國內頗具規模的基層(偏鄉)金融服務網,服務範圍涵蓋社員間的金融理財、互助保險、合作教育、民主教導及社區關懷等等,而且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1997年實施的《儲蓄互助社法》,讓儲蓄互助社的制度更完整,目前,全台灣有340個單位社、5000位志工、社員21萬人及累積資產230億。半個世紀以來,社員之間的循環融資總額,超過新台幣1600億元,卻從來沒有政府的經費挹注,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、平民之間相扶相持的互助經濟的成果。
我認為,我國的金融業務多為財團把持,這是貧富差距擴大、造成M型社會的原因之一。相較之下,歐美已開發國家雖然崇尚自由市場,有龐大的資本經濟,但也鼓勵社會共享金融的經濟發展。
比如,美國制定《社區發展銀行與金融機構法》(Community Development Credit Union, CDCU)以支持儲蓄互助社Credit Union的發展、或是德國的鄉村銀行。另外,南韓的《社會企業推動法》、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(Muhammad Yunus)的葛拉敏銀行(Grameen Bank,鄉村銀行),也都是具有高度社會公益性的金融經濟活動。
我國憲法第 145條明定「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」,但台灣社會的合作經濟規模,在人口的滲透率僅是1.2%,韓國卻有17%、歐美已開發國家則是將近50%。這說明政府在經濟產業的政策上,過度偏重資本經濟,而忽略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策略。這項問題導致的後果,近年隨著低薪、新貧人口的持續增加,已經漸漸浮現,成為台灣社會邁向永續發展的重大課題。
要改善貧窮生活,直接給予金錢支援是救急,但扶貧不單純是經濟問題,更是社會問題。如何讓苦主重新建立社區關係、逐漸達到抗貧的自信,進而脫貧,是個需要政府及社區支持的重要進程。而要提振友善社區相扶持的動能,關鍵就是來自於,政府要有鼓勵社會經濟發展的策略。
以上的從政經歷及公共服務背景說明,突顯了我最在意的兩項人權議題: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,以及基層人民的社會經濟權利。
如果大院同意我成為監察委員,我將盡可能貢獻族群、經濟議題的專業歷練,督促政府所有的部門,落實族群主流化及扶持經濟弱勢者的工作,彌補法定救濟程序之不足,並使監察院成為能夠有效促進人權保障的「人權院」。我也將謹言慎行,超越黨派,保持中立並依據相關法規,獨立公正行使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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